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評估和管控化學物質環境風險,保護環境安全,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對化學物質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實施環境風險管控的活動,適用于本條例。
第三條【管理原則】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管控,應當堅持分類管理、源頭預防、綜合管控、公眾知情的原則,重點管控固有危害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或在環境中可能長期存在并可能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較大風險的化學物質。
第四條【政府部門職責】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工作。
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及各自職責,負責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管控的相關工作。
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相關財稅政策,鼓勵和支持無毒、低毒等環境友好型化學物質的研發、生產和加工使用,限制優先控制化學物質的生產和加工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開展相關工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和相關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的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技術機構負責新化學物質登記、化學物質進出口技術審查工作。
第五條[專家委員會]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成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新化學物質登記評審、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技術評審。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推薦的化學、化工、健康、環境和分析測試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六條【企業主體責任】從事化學物質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七條[國家鼓勵】國家鼓勵和支持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和評估模型的科學研究,提高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的科學性。鼓勵環境友好型替代化學物質和替代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應用。
對在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支持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管控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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