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在木結構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保證安全和人體健康,保護環境及維護公共利益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工程中承重木結構的設計。
1.0.3 本規范的設計原則系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制定。
1.0.4 承重木結構宜在正常溫度和濕度環境下的房屋結構中使用。未經防火處理的木結構不應用于極易引起火災的建筑中;未經防潮、防腐處理的木結構不應用于經常受潮且不易通風的場所。
1.0.5 在確保工程質量前提下,可逐步擴大樹種(例如速生樹種)的利用。
1.0.6 木結構的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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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GB 50005-2003 木結構設計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