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有空調的公共場所室內新風量的測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有空調的公共場所室內新風量的測定,也可用于有空調的居室內及辦公場所室內新風量的測定。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新風量 air change flow
在門窗關閉的狀態下,單位時間內由空調系統通道、房間的縫隙進人室內的空氣總量,單位:m3/h。
2.2 空氣交換率 air change rate
單位時間(h)內由室外進人到室內空氣的總量與該室室內空氣總量之比,單位:h-1。
2.3 示蹤氣體 tracer gas
在研究空氣運動中,一種氣體能與空氣混合,而且本身不發生任何改變,并在很低的濃度時就能被測出的氣體總稱。
3 原理
本標準采用示蹤氣體濃度衰減法。在待測室內通人適量示蹤氣體,由于室內、外空氣交換,示蹤氣體的濃度呈指數衰減,根據濃度隨著時間的變化的值,計算出室內的新風量。
4 儀器和材料
4.1 袖珍或輕便型氣體濃度測定儀。
4.2 尺、搖擺電扇。
4.3 示蹤氣體:無色、無味、使用濃度無毒、安全、環境本底低、易采樣、易分析的氣體。示蹤氣體環境本底水平及安全性資料見附錄A。
5 測定步驟
5.1 室內空氣總量的測定
5.1.1 用尺測量并計算出室內容積V1。
5.1.2 用尺測量并計算出室內物品(桌、沙發、柜、床、箱等)總體積V2。
5.1.3 計算室內空氣容積,見式(1)。
V=V1-V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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