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工作, 完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體系,方便建設單位查詢和選擇技術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以下簡稱《能力建設指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以下簡稱《失信記分辦法》),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態環境部對全國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情況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和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以及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可以對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公開的信息開展相關抽查。
第三條 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填寫基礎信息,并上傳相關基礎材料。
鼓勵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填寫技術能力信息并動態更新。
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對基礎信息和上傳基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以及技術能力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承諾,并對本單位與《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符合性作出承諾。
第四條 編制單位應當填寫的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人類型、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以及企業法人的出資情況、事業單位法人的舉辦單位、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掛靠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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