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及其監督管理,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編制主體】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接受委托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
第三條 【相關方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對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編制單位界定和能力建設】本辦法所稱編制單位是指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
編制單位應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建設,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鼓勵建設單位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優先選擇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設指南開展能力建設的技術單位。
第五條 【編制人員界定】本辦法所稱編制人員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主要編制人員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各章節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主要內容的編制負責人。
編制人員應當不斷更新和補充專業知識,提高業務能力。
第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生態環境部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組織建立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以下統稱信用管理對象)誠信檔案管理體系,公開信用管理對象基礎信息和失信行為等相關情況。
更多管理辦法意見稿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管理辦法意見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