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指導編制單位開展能力建設,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編制單位可自愿按本指南開展能力建設,并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公開本單位實際達到的各項能力建設情況。
第三條 編制單位的能力建設包括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成果和保障條件等三方面。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方面的能力建設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配備一定數量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全職人員, 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和其他專業 技術人員;
(二)相關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學時滿足國家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相關規定;
(三)編制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單位配備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中,有主持編制過相應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人員。重點項目清單詳見附。
第五條 技術成果方面的能力建設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4年內主持編制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二)編制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單位,近4年內主持編制過相應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近4年內承擔過生態環境領域科學研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制修訂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保障條件方面的能力建設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有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噪聲等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軟件。
第七條 本指南所稱全職人員是指符合《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的人員。
第八條 本指南所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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