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中,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以下統稱信用管理對象)的失信行為記分,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記錄信用管理對象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時,應當一并記錄作出通報的時間,并上傳相關文件。
第三條 信用管理對象失信記分的警示分數為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失信記分10分;限制分數為一個記分周期內實時累計失信記分20分。
第四條 信用管理對象有下列情形或者行為之一的,對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失信記分20分:
(一)建設單位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問題受到罰款上限處罰的;
(二)技術單位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問題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 告書(表)編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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