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過程中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及分析測試;監測結果分析;監測報告編制及監測設施維護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開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的劃分以當地發布的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為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6600-2018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50021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25.1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682 污染場地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關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
各重點設施運行過程中涉及的,可能導致潛在污染或對周邊目標產生影響的有毒有害物質。
4 一般要求
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應根據本指南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建設并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并保存監測數據、分析監測結果、編制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更多指南意見稿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指南意見稿全文:
下載地址:《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