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稀土工業企業在選址、設計、建設、運行、關閉、整治以及監護等過程應遵守的輻射環境保護原則與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稀土礦開發利用過程中原礦、中間產品、尾礦(渣)或者其他殘留物中鈾(釷) 系單個核素含量超過1Bq/g的企業。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 23727 鈾礦冶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規定
GB 26451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61 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3.1 稀土工業企業
指生產稀土精礦或稀土富集物、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屬、稀土合金中任一種或數種產品的企業,以及稀土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企業。
3.2 稀土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
稀土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的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超過1Bq/g的固體廢物,包括采選過程產生的尾礦(渣),冶煉過程產生的廢渣和其他殘留物。基于放射性水平,將稀土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分為2類。
第Ⅰ類:1Bq/g<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400Bq/g;
第Ⅱ類: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400Bq/g。
3.3 整治
稀土工業企業關閉后,為減少放射性污染,消除輻射環境隱患,采取的使放射性污染水平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各種活動。
4.1 稀土工業企業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關閉、整治、監護等過程均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符合有關輻射環境保護要求。
4.2 稀土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應遵循實踐的正當性、防護與安全的最優化、劑量限制和潛在照射危險限制的要求。
4.3 稀土工業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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