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技術規定是對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以下簡稱詳查)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以下簡稱企業用地調查)全過程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術規定適用于企業用地調查的信息采集、布點、樣品采集保存與流轉、樣品分析測試、分析測試結果報告、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等過程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2 總則
2.1 各省(區、市)應按照本省(區、市)詳查實施方案和本技術規定制定本省(區、市)企業用地調查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質量監督檢查(以下簡稱質量檢查)。
2.2 企業用地調查相關活動應委托專業機構承擔。各省(區、市)可根據本行政區域企業用地調查需求,統一篩選建立從事本省(區、市)企業用地調查的專業機構和分析檢測實驗室推薦名錄。
2.3 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應建立健全質量審核制度,制定和實施內部質量控制計劃,從嚴落實全過程質量控制措施,對信息采集、布點、樣品采集保存與流轉、樣品分析測試、分析測試結果報告、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等相關活動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自覺接受國家或省級有關部門及質量控制專業機構組織的質量檢查。
2.4 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應組織企業用地調查的主要技術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參加國家或本省統一組織的相關技術培訓,掌握企業用地調查相關技術規定和管理要求。
2.5 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應在完成調查任務時提交工作質量自評估報告,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及質量控制專業機構應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企業用地調查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總結報告。
2.6 各級質量檢查人員應客觀、公正地開展企業用地調查質量檢查工作,如實記錄檢查工作情況。對質量檢查中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情況,被檢查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應及時采取糾正和預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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