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推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垃圾焚燒廠)達標排放,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使用,依法查處超標違法排污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所有建成、正式投運并安裝了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垃圾焚燒廠。
第三條【主體責任】垃圾焚燒廠運營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利用自動監控系統收集違法行為證據。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判定垃圾焚燒廠是否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
第四條【煙氣污染物排放超標】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或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發現垃圾焚燒廠在 1 個自然日內,任一排放口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有 1 項或 1 項以上自動監測日均值超過表 1 或地方標準規定的日均值限值,可以認定其煙氣污染物排放超標:
?表 1 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污染物自動監測限值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日均值限制(mg/m3) |
1 |
顆粒物 |
20 |
2 |
氮氧化物(NOx) |
250 |
3 |
二氧化硫(SO2) |
80 |
4 |
氯化氫(HCl) |
50 |
5 |
一氧化碳(CO) ? |
80 |
同一垃圾焚燒廠在 1 個自然日內,數個排放口出現上述情形的,以數個違法行為論。
污染物自動監測日均值的計算執行《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 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2017)。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照量值溯源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控制。
第五條【焚燒工藝不正常運行】垃圾焚燒廠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焚燒溫度的熱電偶測量均值不低于 850℃。否則,可以認定為垃圾焚燒工藝不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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