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制漿、造紙、漿紙聯合以及紙制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制漿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造紙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 (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制漿、造紙原料或工藝變化,或者新增漂白、脫墨、制漿廢液處理、化學品制備工序,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或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
6. 鍋爐、堿回收爐、石灰窯或焚燒爐廢氣排氣筒高度明顯降低。
7.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原文附件下載:《制漿造紙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