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礦山、協同處置)和獨立粉磨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水泥或熟料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配套礦山開采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能力增大;水泥窯協同處置非危險廢物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地點:
3.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或配套礦山、廢石場選址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增加協同處置處理工序,或增加旁路放風系統并設置單獨排氣筒。
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類別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原料、燃料調整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7. 窯尾、窯頭廢氣治理設施及工藝變化,或增加獨立熱源進行烘干,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8. 窯尾、窯頭廢氣排氣筒高度明顯降低。
9. 協同處置滲濾液處理工藝由入窯高溫段焚燒改為其他處理方式,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原文附件下載:《水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