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銅、鉛、鋅冶煉(含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冶煉爐窯爐型、數量、規格變化導致冶煉生產能力增加 20% 及以上。
地點:
2.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 (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冶煉工藝或制酸工藝變化,或主要原料(含二次資源、再生資源)、燃料的種類、數量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廢氣、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冶煉爐窯煙氣、制酸尾氣和環境集煙煙氣排氣筒高度明顯降低。
6.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或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
7.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原文附件下載:《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