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以鋁土礦為原料生產氧化鋁、以氧化鋁為原料生產電解鋁,以及配套鋁用炭素的鋁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氧化鋁生產能力增加 30%及以上;石油焦煅燒、陽(陰)極焙燒、鋁電解工序生產能力增大。
地點:
2. 項目(含配套赤泥堆場、電解槽大修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氧化鋁生產、石油焦煅燒工藝變化,或原輔材料、燃料調整, 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廠內大宗物料運轉方式或裝卸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熟料燒成、氫氧化鋁焙燒、石油焦煅燒、陽(陰)極焙燒、瀝青融化、生陽極制造或鋁電解煙氣排氣筒高度明顯降低。
7.赤泥堆存方式由干法改為濕法或半干法;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原文附件下載:《鋁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