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固體廢物進口的環境保護管理。
進口特定類別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 申請進口限制類進口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為實際從事加工利用的企業(以下簡稱加工利用企業),且屬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范圍的企業法人。
(二) 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請進口固體廢物的場地、設施、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規范的要求。
(三) 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四) 依法依規取得排污許可證,并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五) 具有防止進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相關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經營情況記錄制度、日常環境監測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相關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依法開展了清潔生產審核等。
(六) 不得委托其他企業代理進口。
(七) 申請進口固體廢物數量與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適應;進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則和國家有關口岸管理規定。
(八) 加工利用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內沒有因以下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1. 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2.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3.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4. 轉讓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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