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簡化辦事環節,提高審批效率,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關于印發廣州、東莞、惠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制度專項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及《東莞市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告知承諾制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等工作要求,我市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污水處理設施審核事項一定范圍內實施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現結合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實施范圍
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可實施告知承若制:
(一)項目施工建設不存在區域范圍內污水大量泄漏風險的項目;
(二)項目施工建設不會對城市交通造成嚴重擁堵;
(三)不涉及征地拆遷、改變用地性質,項目實施對群眾影響較小的項目;
(四)不涉及國家安全、環境安全的項目;
(五)與我市排水專項規劃相符的項目;
(六)項目施工建設不涉及穿越省道、國道、河道、堤壩、軌道交通的情況。
二、申請材料
(一)《東莞市拆除、改動、遷移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申請表》(紙質3份、電子版);
(二)拆除、改動、遷移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方案(紙質1份、電子版);
(三)設計文件(紙質3份、電子版);
(四)項目周邊現狀市政排水設施勘察技術報告和圖紙(紙質1份、電子版);
(五)《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污水處理設施承諾書》(紙質1份、電子版);
(六)專家論證意見書(紙質1份、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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