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態安全土壤環境基準制定的程序、方法與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態安全土壤環境基準的制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物質。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下列文件未涉及的土壤生態毒理學和生物測試標準化方法可參考附錄 A。
GB/T 21809 化學品 蚯蚓急性毒性實驗
GB/T 31270 化學農藥環境安全評價實驗準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土壤環境基準 soil environmental criteria
保障生態安全、人體健康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土壤環境中污染物最大允許含量。
3.2
生態安全土壤環境基準 soil environmental criteria for ecological safety
以保護土壤生態受體或生態功能為目的制定的土壤環境基準。
3.3
x%危害濃度 hazardous concentration(HCx)
受影響物種的累積概率達到 x%時的污染物質濃度,或(100-x)%的物種能夠得到有效保護的污染物質濃度。
3.4
物種敏感性分布 species sensitivity distribution(SSD)
描述不同物種對環境因子敏感性相互關系的數據分布。
3.5
生態保護水平 ecological protection l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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