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 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愿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部門的行政經費預算。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的環境信息及政府部門環境監管信息,建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法可以不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于每年年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通過政府網站、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獲取的方式公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時,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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