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炭采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一般性原則、技術工作程序、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及相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煤炭采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但不適用于工程發生重大變動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 2.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
HJ 2.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
HJ 19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619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煤炭采選工程
HJ/T 169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HJ 672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煤炭采選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 37 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163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煤炭采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post-projec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煤炭采選建設項目在通過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且正式投入生產運行一定時期后,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提高環境管理有效性的方法與制度。
3.2 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 effectiveness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分析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范的措施是否適用、有效,能否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并提出環境補救方案和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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