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場周圍區域不同土地利用類型的飛機噪聲限值,以及配套的監測方法和標準實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機場(包括運輸機場、通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周圍區域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越)噪聲的評價與聲環境質量管理。救援、消防等應急飛行所產生的噪聲不受本標準限制。
飛機地面滑行、發動機試車和地面勤務車輛、設備產生的噪聲按工業企業噪聲源進行管理。
機場周圍區域除飛機外的交通運輸、工業生產、建筑施工和社會生活噪聲源,執行相應噪聲源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以及聲環境質量標準的相關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GB/T 3785.1 電聲學 聲級計 第 1 部分:規范
GB/T 15173 電聲學 聲校準器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A 聲級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 A 頻率計權測得的聲壓級,用 LA表示,單位dB(A)。
3.2
等效連續 A 聲級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簡稱等效聲級,指在規定測量時段內 A 聲級的能量平均值,用 LAeq ,T 表示(簡寫為 Leq ),單位 dB(A)。
根據定義,等效聲級表示為:
式中:LA——t 時刻的瞬時 A 聲級,dB(A);
T——規定的測量時段,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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