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活性炭工業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達標判定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活性炭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活性炭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及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活性炭的再生生產。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5439 環境空氣 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38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493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更多標準意見稿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意見稿全文:
下載地址:《活性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