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二氧化硫的紫外熒光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中二氧化硫的連續自動測定。
當使用儀器量程為(0~500)nmol/mol時,本方法儀器檢出限為1nmol/mol,測定下限為4nmol/mol。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 193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技術規范
HJ 654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818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與質控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量程 span
當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調節到特定位置時獲得并用于指明該位置的、化整或近似的極限示值所界定的一組量值。
4 方法原理
樣品空氣以恒定的流量通過顆粒物過濾器進入儀器反應室,用波長 200nm~220nm 的紫外線照射樣品空氣,二氧化硫分子受紫外線照射后產生激發態二氧化硫分子,返回基態過程中發出波長 240 nm~420nm 的熒光,樣品空氣中二氧化硫濃度與熒光強度成正比。
5 干擾和消除
5.1 樣品空氣中含有3300nmol/mol 甲烷時,對二氧化硫測定結果產生1nmol/mol。
5.2 樣品空氣中含有硫化氫時,對二氧化硫測定結果產生1nmol/mol 影響,硫化氫通過去除管后影響可以忽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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