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2、《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1號)
3、《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第152號)
二、申請主體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市排水許可證),并按要求排放污水。
三、申請需提交材料
(一)非臨時施工類
1、《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經所在鎮(街道、園區)排水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原件3份);
2、《城市排水設施接駁信息登記表》(經所在鎮(街道、園區)排水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具體辦理流程如下:(1)申請單位制定排水設施接駁方案后填寫《城市排水設施接駁信息登記表》,并經排水管網管理單位確認;(2)申請單位按照經排水管網管理單位同意的接駁方案進行施工,施工完成后經排水管網管理單位驗收確認。原件1份,復印件2份);
3、《排水水質檢測報告》(在項目試運行或投產后,由申請單位在申請受理之日前的一個月內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檢測機構出具排水水質檢測報告。原件1份,復印件2份);
4、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須提交。復印件3份);
5、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須提交。復印件3份)。
(二)臨時施工類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3份);
2、《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臨時施工類)》(經所在鎮(街道、園區)排水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原件3份);
3、《城市排水設施接駁信息登記表》(原件1份,復印件2份)。
(三)變更(延續)類
1、《排水許可證(變更/延續)申請表》(經所在鎮(街道、園區)排水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原件3份);
2、《排水水質檢測報告》(須在變更(延續)申請受理之日前1個月內由主管部門或申請單位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原件1份,復印件2份);
3、申請變更排水主體的須提供新主體的證明資料(復印件3份);
4、原排水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1份)。
注:1、相關表格及范本,在東莞市水務局網站(http://dgwater.dg.gov.cn/)下載。
2、排水水質檢測內容:
(1)一般排水戶(僅指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水戶):PH值、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4+-N)、總磷(TP)、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動植物油等7項。
(2)其他排水戶:按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 343-2010)、《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等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四、予以批準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3、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4、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5、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五、辦理時限
1、申請時間: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2、承諾辦結時限:5個工作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六、受理部門及咨詢電話
1、市水務局負責非中心鎮及市直管道路、廣場(環城東路、環城南路、環城西路、環城北路、松山湖大道、東莞大道、水鄉大道、港口大道、東部快速路、生態園大道、環城路~廣深高速望牛墩連接線、石鼓連接線、廣園快速路連接線、市中心廣場)的城市排水許可證的審批工作;
2、各中心鎮、園區水務管理單位負責轄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許可證的審批工作,但不包括市直管道路、廣場。
東莞市城市排水許可證辦理附件列表:
排水許可證代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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