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稀土、鈮/鉭、鋯石和氧化鋯、錫、鉛/鋅、銅、鋼鐵、釩、磷酸鹽、煤、鋁、鉬、鎳、鍺/鈦、金、石油天然氣等非鈾(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使用或產生的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處置設施在選址、設計、建設、運行、關閉整治及監護等過程應遵守的輻射環境保護原則與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伴生放射性物料的貯存及處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 23727 鈾礦冶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規定
HJ/T 61 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3.1 伴生放射性物料
非鈾(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使用或產生的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超過1Bq/g的原礦、中間產品、尾礦、尾渣和其他殘留物等。
3.2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
非鈾(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產生的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超過1Bq/g的固體廢物,包括采選及冶煉過程產生的尾礦、尾渣和其他殘留物等。
基于放射性水平,將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分為2類。
第Ⅰ類:1Bq/g<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400Bq/g;
第Ⅱ類: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400Bq/g。
4 基本要求
4.1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處置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關閉整治、監護等過程均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
4.2 伴生放射性物料的貯存及處置應遵循實踐的正當性、防護與安全的最優化、劑量限制和潛在照射危險限制的要求。
4.3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處置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4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處置單位應采取工程和技術措施,確保流出物達標排放;進行源頭控制、綜合利用、分類處置,做到廢物最小化。
4.5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關閉整治、監護等過程應采取措施保障設施的長期安全穩定。
5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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