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 言
1.1 目的
1.1.1 本導則的目的是為核設施營運單位選擇退役策略、設計退役方案、制定退役計劃而開展的安全評價提供建議和指導。本導則同樣適用于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的審評。
附錄 A、B、C 為參考性文件。
1.2 范圍
1.2.1 本導則適用于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以及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退役的安全評價。
1.2.2 本導則提出的安全評價方法適用于核設施退役全過程的安全評價。
1.2.3 本導則提出了在實施核設施退役安全評價和獨立審核過程中的關鍵建議,但是并不包括所有的技術細節,對于一些具體的設計細節和安全分析方法,可參照相關核安全法規、核安全導則及技術文件的有關內容。
1.2.4 本導則的適用范圍不包括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鈾的開采與加工設施以及尾礦處理設施的退役,以及由于事故或活動導致污染的場址的補救活動。另外,也不包括退役環境影響評價以及物料的場外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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