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國家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工作程序與技術路線,以及確定標準文本結構和主要技術內容要求的基本技術方法,標準編制說明和技術報告的主要內容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地方固定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技術內容可參照本標準確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65 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
HJ □□□ 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原則與方法
HJ □□□ 環境保護最佳可行技術指南編制導則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指南(試行)》(環辦科技﹝2016﹞94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
《加強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 年第 17 號)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為防治環境污染,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限制排入環境中的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或數量或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而依法制定的,各種大氣污染物排放活動應遵循的行為規范,具有強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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