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的推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便于社會公眾查詢、檢索已經公開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增強可操作性,我部研究起草了《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一、修訂背景
(一)修訂《辦法》是貫徹執行新法新規的迫切要求
《辦法》的制定主要是為了細化《環境保護法》第 55 條的規定,但隨著《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 2017 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7〕24 號)也首次明確,要“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統一平臺,集中發布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因此,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頻次等需要根據新法新規的要求做出適當調整
(二)修訂《辦法》是落實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行動的重要舉措
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行動已經在全國實施,目前工業企業達標率只約為 70%,還有大量違法企業超標排污。要扭轉目前企業較大比例的超標現狀,使企業守法成為常態,一方面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厲懲治超標行為,另一方面要督促和引導企業主動守法,強化企業的環境守法意識,環境信息公開則是最好的手段之一,使企業將排放行為置于 “陽光”之下,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進而推進企業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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