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沿海、內河港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與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相協調,符合港口總體規劃、流域生態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
第三條 工程布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等敏感區內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占用區域,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要求相協調。通過優化項目主要污染源和風險源的平面布置,與集中居民區、環境敏感區的距離科學合理。
第四條 項目涉水施工涉及魚類等水生生物的重要洄游通道及“三場”等生境的,提出了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優化、施工噪聲控制、施工期監測、驅趕、救助等措施。造成生境破壞、水生生物多樣性及資源量損失的,提出了明確的生境修復、珍稀動植物遷地保護、增殖放流、人工魚礁等措施。陸域開山取土(石) 造成生態破壞的,提出了生態恢復方案。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水生生物生境、物種、資源量的不利影響等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不會造成原有珍稀瀕危保護或重要經濟水生生物在相關河段、湖泊或海域消失,不會對區域水生生態系統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第五條 項目水工構筑物改變水文情勢,造成水體交換、水污染物擴散能力降低且明顯影響水質的,提出了工程調整措施。疏浚、吹填、拋泥等涉水作業對水質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施工方案及懸浮物控制等措施。制定了妥善的疏浚物利用或處置方案,不會對周邊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施工船舶污水交有資質單位處置,不直接排入水體。針對運營期碼頭上沖洗水、初期雨污水、含塵廢水、洗箱廢水、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污水等,采取了完善的收集、處理或回用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廢水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或回用標準,排污口設置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化要求,且不會對相關河段、湖泊或海域水質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更多標準意見稿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意見稿全文:
下載地址:《港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