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目的
本導則的目的是為放射性物質(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在醫療、工業、研究、農業和教學應用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包括廢舊密封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滿足規定的目標、原則和要求提供指導,也為監管部門進行核安全審評和監督管理提供參考。
1.2 范圍
(1) 本導則適用于放射性物質在醫療、工業、研究、農業和教學應用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置前管理。涵蓋研究機構和醫院核醫學科等中小型設施在放射性物質使用和設施退役中產生的少量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以及在工業和研究活動中產生的少量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廢物的管理。在附錄 I 概述了從這些應用中產生的廢物。
(2) 本導則適用于少量放射性廢物的暫存、場內運輸以及其在集中管理設施內的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性物質的解控和流出物向環境排放的控制。
(3) 本導則對存在病原體或重金屬等危險物質的放射性廢物管理要考慮的輻射安全相關的問題提供指導,但不包括有關非放射性危險的建議。
(4) 本導則不適用于豁免的含放射性物質的消費品(如家用煙霧探測器等)的管理。如果這類消費品被收集起來作為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則本導則適用。
2 總體安全要求
2.1 管理策略
2.1.1 管理方案
(1) 放射性廢物管理包括在廢物產生單位內的就地廢物管理和在廢物集中管理設施內的廢物管理,兩者的管理應該密切的配合。
(2) 廢物產生單位應采取適當的就地廢物管理措施,包括廢物最小化、預處理(分類收集、特性鑒定、化學調節)、處理、整備和貯存等。就地廢物管理至少應該完成廢物最小化、分類收集、基本特性鑒定和相關的貯存。
(3) 轉移的廢物應當滿足接收方的接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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