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設置及分類,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工作程序、標準文本結構和技術內容要求,以及確定排放限值的基本技術方法,規定了標準編制說明的內容及地方標準備案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 565 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
HJ □□□ 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原則與方法
HJ □□□ 環境保護最佳可行技術指南編制導則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號)
《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為防治環境污染,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限制排入環境中的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或數量或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而依法制定的,各種大氣污染物排放活動應遵循的行為規范,具有強制效力。
3.2
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local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實現環境質量標準,防治環境污染,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制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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