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酒、飲料制造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酒、飲料制造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或無生產但有排放的時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821 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7631 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2.3 環境影響技術評價導則 地面水環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GB 19821、GB 27631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酒制造 alcohol produc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酒精、白酒、啤酒及其專用麥芽、黃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的制造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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