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縮寫,在國際上定義有幾種。
1.我國VOCs定義
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揮發性有機物,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133.32 Pa、常壓下沸點在50~260℃以下的有機化合物,或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揮發的有機固體或液體。
2.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VOCs定義
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揮發性有機物,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133.32Pa、常壓下沸點在50~260℃以下的有機化合物,或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揮發的有機固體或液體。
3.美國ASTM D3960-98標準
將VOCs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4.美國聯邦環保署(EPA)VOCs定義
VOCs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
5.國際標準ISO 4618/1-1998VOCs定義
VOCs的定義是,原則上,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和/或固體。
6.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VOCs定義
VOCs定義是,通常壓力條件下,沸點或初餾點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機化合物。
這些VOCs的定義分為二類:
一類是普通意義上的VOCs定義,只說明什么是揮發性有機物,或者是在什么條件下是揮發性有機物;
另一類是環保意義上的定義,也就是說,是活潑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即會產生危害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非常明顯,從環保意義上說,揮發和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這兩點是十分重要的。不揮發或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就不構成危害。
VOCs揮發有機化合物如按環保意義定義為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那就主要包括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等)、含氧有機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機物、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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