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務來源
為適應國家環境保護工作需要,2015 年原環境保護部下達了《關于開展 2015 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5〕329 號),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為《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71-2009)修訂項目(項目統一編號為 2015-51)牽頭單位,參編單位有東華大學、中國印染行業協會、清華大學、中船第九設計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君集水處理有限公司、中持(北京)水務運營有限公司、威士邦(廈門)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和紫光環保有限公司。
2 規范修訂的必要性、修編原則、依據及重點
2.1 規范修訂的必要性
為有效控制紡織染整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指導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運行管理及環保管理工作,原環境保護部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頒布了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東華大學和中國印染行業協會合作編制的《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71-2009)(下文簡稱“2009 版規范”)。2009 版規范頒布實施后,對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和運行管理發揮了積極有力的作用,為紡織染整行業水污染治理作出了重要貢獻。
近幾年,隨著節能環保要求的日益提高,國家對紡織染整廢水的治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太湖流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04 號)中明確提出:“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現有的生產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 應當依法關閉。”2012 年發布的《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2012)是紡織染整行業全球最嚴排放標準,與其 2015 年修改單(2015 第 19 號公告和 2015 第 41 號公告)替代了已使用 20 年的《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92)。2015 年 4 月 2 日國務院頒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水十條”)中,將印染行業列入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之一,“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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