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編制背景
截至 2011 年,我國已建成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共計31座,已建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的選址、設計及建造均按照《核技術利用放射性廢物庫選址、設計與建造技術要求》(試行, 國家環保總局 2004年發布)(以下稱“放廢庫技術要求”)的要求進行,該技術要求作為環保部發布的部門規章,對放射性廢物庫場址的初選及確定,廢物庫的設計及建造施工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放廢庫技術要求”作為試行部門規章已經發布實施14年,14年來,對我國放射性廢物庫的選址、設計、建設等工作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隨著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國家對核與輻射監管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原有的“放廢庫技術要求”已經不再適合繼續使用,主要表現如下:
(1) 原有的“放廢庫技術要求”對于廢物庫的選址要求不具體,并且過于寬泛不便于操作實施。
(2) 原有的“放廢庫技術要求”對于廢物的儲存工藝、輻射防護設計要求需要進一步細化,并需要與現行的放射性廢物管理要求相結合。
(3) 原有的“放廢庫技術要求”對于建筑、結構、總體布置、通風等要求需要與現行的相關標準銜接。
(4) 根據國家對城市廢物庫的管理要求,原有的“放廢庫技術要求”作為試行部門規章需要升級為國家標準規范,并需要對內容做符合標準要求的調整和完善。
從上述問題來看,對原“放廢庫技術要求”技術內容進行修訂并升級為國家技術標準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2 標準修訂原則
(1) 修訂后的標準為技術性規范,結構和形式與國家標準相同;
(2) 針對原“放廢庫技術要求”的內容進行簡化,刪除一些帶有管理文件性質的內容;
(3) 修訂后的標準條款與現行國家法規和標準相銜接;
(4) 修訂后的標準技術要求盡量提出具體指標,便于操作;
(5) 修訂后的標準重點突出廢物庫選址和設計要求,對于建造和驗收等盡量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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