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污染源統計的調查方案設計,數據采集與核算,數據填報、匯總和報送,數據審核, 統計報告編制的一般原則與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各級污染源統計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918.1-89 道路車輛分類與代碼 機動車
GB/T 226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 3101 有關量、單位和符號的一般原則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
GB 11714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HJ/T 416 環境信息術語
HJ 523 廢水排放去向代碼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08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統計 environmental statistics
指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等并經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統計行為。
3.2 污染源統計 pollution sources statistics
指為了解污染源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等情況而組織開展的,并經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統計行為。
3.3 污染源統計工作 pollution sources statistics work
指污染源統計的調查方案設計,數據采集與核算,數據填報、匯總和報送,數據審核,統計報告編制等。
3.4 污染源統計調查對象 pollution sources statistics investigation object
指接受污染源統計調查的總體,由有社會經濟活動的、有污染物產生或排放的個體單位構成。本標準中,調查對象分為基本調查單位和綜合調查單位。
3.5 基本調查單位 individual investigation unit
指有明確的責任主體、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明顯邊界的,需要逐家開展調查的個體單位。
3.6 綜合調查單位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unit
指在一定行政級別的行政單元轄區內,除基本調查單位外的其他個體單位組成的整體。
3.7 重點統計指標 key statistics index
指廢水及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重金屬等)、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 塵、重金屬等)、固體廢物等指標,具體指標由組織調查的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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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772-2015 環境統計技術規范 污染源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