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海域各類使用功能的沉積物質量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海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378.5-1998 海洋監測規范 第5部分:沉積物分析
GB 17378.7-1998 海洋監測規范 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態調查和生物監測
GBJ 48-1983 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3 海洋沉積物質最分類與指標
3.1 海洋沉積物質量分類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環境保護目標,海洋沉積物質量分為三類。
第一類適用于海洋漁業水域,海洋自然保護區,珍稀與瀕危生物自然保護區,海水養殖區,海水浴場,人體直接接觸沉積物的海上運動或娛樂區,與人類食用直接有關的工業用水區。
第二類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濱海風景旅游區。
第三類適用于海洋港口水域,特殊用途的海洋開發作業區。
3.2 海洋沉積物質量分類指標
各類沉積物質量標準列于表1。
表1 海洋沉積物質量標準
序號 |
項目 |
指標 |
|||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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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廢棄物及其他? |
海底無工業、生活廢棄物,無大型植物碎屑和動物尸體等 |
海底無明顯工業、生活廢棄物,無明顯大型植物碎屑和動物尸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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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色、臭、結構 |
沉積物無異色、異臭,自然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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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腸菌群/(個/g濕重)≤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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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糞大腸菌群/(個/g濕重)≤ |
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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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病原體 |
供人生食的貝類增養殖底質不得含有病原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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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汞(×10-6)≤ |
0. 20 |
0.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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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GB 18668-2002 海洋沉積物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