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造紙工業(廢紙制漿)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造紙工業(廢紙制漿)清潔生產指標為分五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廢紙制漿造紙工業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7488-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11901-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24001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QB 1022 制漿造紙企業綜合能耗計算細則
《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16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清潔生產
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3.2 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
即產污系數,指單位產品的生產(或加工)過程中,產生污染物的量(末端處理前)。本標準主要是水污染物產生指標。水污染物產生指標包括污水處理裝置入口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種類、單排量或濃度。
3.3 廢紙制漿
以廢紙為原料,經過碎漿處理,必要時進行脫墨、漂白等工序制成紙漿的生產過程。
3.4 絕干纖維原料
含水率為0%的廢紙。
3.5 脫墨制漿
使用機械和化學相結合的處理方法將廢紙上的油墨除去而得到紙漿的生產過程。
3.6 非脫墨制漿
在廢紙制漿過程不進行脫墨處理的生產過程。
3.7 脫墨污泥綜合利用
通過燃燒、回收利用等方式,從脫墨污泥中提取或者使其轉化為可以利用的資源、能源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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