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質量樣品采集、保存與運輸、樣品制備、樣品分析、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7378.3 海洋監測規范 第 3 部分:樣品采集、保存與運輸
GB 18421 海洋生物質量標準
HJ 442.1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
HJ 442.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
HJ 442.4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
HJ 442.10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
HJ 730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
3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的一般要求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例行監測實施方案制定按 HJ 442.1 相關要求執行;監測點位布設按 HJ 730 相關要求執行;數據處理與數據上報按 HJ 442.2 要求執行;評價與報告按 HJ 442.10 要求執行。
例行監測的生物質量監測頻次為一般每年進行一次,采樣時間安排在 7~8 月或貝類成熟期。生物成熟期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年份的采樣時間應保持一致。采集甲殼類、魚類和藻類樣品根據監測目的確定采樣的頻次和時間,采樣一般在捕撈期;養殖魚蝦類監測一般在成熟期;不同年份的采樣時間應保持一致。開展有毒赤潮監視或應急監測時, 根據赤潮發生、發展或監視的需要,確定和適當調整頻次和時間。
例行監測的必測項目為按 GB 18421 規定的貝類污染評價項目;選測項目為監測區內域除 GB 18421 規定的項目外的其他貝類污染因子、其他生物(甲殼類、魚類和藻類)質量的主要污染因子等。
其他監測的生物質量監測項目、時間、頻次等依據監測目的確定。
4 生物質量樣品采集、保存與運輸
4.1 樣品的選擇
4.1.1 樣品采集的原則
a) 例行監測的樣品采集,選擇應能反映監測海域生物受污染物影響的累積狀況;能代表不同類型的生境(潮間帶、潮下帶和近岸海區);盡可能避開污染源。其他專題監測的樣品采集,應選擇符合監測目的和適于專題評價的區域;
b) 例行監測按照 GB 18421 選擇貝類樣品;當不能滿足 GB 17378.3 要求時,選擇當地優勢種的貝類;
c) 開展甲殼類、魚類和一般藻類生物質量監測時,應采集當地優勢種或經濟類種類; 對有毒赤潮等生物體監測時,根據赤潮發生或監視的需要,選擇赤潮爆發藻類種類。
4.1.2 樣品種類的選擇
種類應選擇產量豐富,最好是食用的經濟生物;本區域的定居者,生命周期要求為一年以上;有適當的大小,以提供足夠的組織樣品進行分析;對污染物有較強的積累能力; 種類以貝類為主,根據海區(灘涂)特征可增選魚類、甲殼類和藻類;根據我國海洋生物分布的特點,建議采樣的貝類為貽貝、牡蠣、蚶類、蛤類、蟶類等;魚類為黃魚、梅童魚、鯧魚、鯔魚、鲆鰈魚等;甲殼類為梭子蟹、鱘、蝦等;藻類為海帶、紫菜、馬尾藻等。具體種類可視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4.2 樣品的采集
4.2.1 采樣方式
采樣方式包括生物測站的底棲拖網捕撈、近岸定點養殖采樣、漁船捕撈、沿岸海域定置網捕撈及垂釣或市場直接購買。
4.2.2 采樣工具
在采樣時應注意采樣工具對待測項目的影響,測定金屬項目不能使用一般的鐵質工具和鍍鋅、鍍鉻工具。魚類和貝類的解剖可以用不銹鋼材質的刀具、剪子等。
4.2.3 采樣地點
潮間帶區域的貝類應定點采集;沿岸潮下帶和近岸海域的貝類、魚、蝦、藻類樣品在當地養殖場、漁船、漁港采集。
4.2.4 樣品數量
貝類采集體長大致相似的個體約 1.5 kg;大型藻類取樣量約 100 g;甲殼類、魚類等生物的取樣量約 1.5 kg,以保證足夠數量(一般需要 100 g 肌肉組織)的完好樣品用于分析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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