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檔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文件材料的形成與積累、文件材料的歸檔、文件材料的整理以及檔案的分類及編號、檔案的鑒定與銷毀、檔案的保管和利用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形成的核與輻射安全檔案的管理工作。省市級生態環境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參照本標準執行。文書檔案參照國家及相關部門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1822 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
HJ/T 7 中國檔案分類法 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
HJ/T 9 環境保護檔案著錄細則
HJ/T 78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數據采集規范
DA/T 38 電子文件歸檔光盤技術要求和應用規范
DA/T 50 數碼照片歸檔與管理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
《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國發〔1980〕302號)
《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定》(國檔發〔1987〕19號)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43號)
3 術語和定義
3.1 核與輻射安全文件材料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documents
指記錄和反映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在核與輻射安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文件的總稱,簡稱文件材料。
3.2 核與輻射安全檔案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records
指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在核與輻射安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
4 基本要求
4.1 各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負責部門(以下簡稱檔案部門)負責本單位檔案的統一管理。
4.2 文件材料承辦部門(承辦人)應在本單位檔案部門的指導下,分類整理文件材料,做到齊全完整、分類清楚、排列有序,按照規定向檔案部門移交。
5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積累
5.1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積累,按照“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根據核與輻射安全工作的不同階段,由形成材料的承辦部門(承辦人)負責收集整理。若承辦部門涉及2個及以上,由主辦部門負責收集整理。歸檔文件材料應符合歸檔要求。
5.2 檔案部門人員應參與核與輻射安全工作和活動,了解各項核與輻射安全工作和活動中形成文件材料的過程和業務職能,督促、檢查、指導核與輻射安全人員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
6 文件材料的歸檔
6.1 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
6.1.1 下列直接記述和反映核與輻射安全各項工作和活動,具有利用價值應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記錄和數據均屬歸檔范圍:
1) 核與輻射安全綜合管理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規劃及國際合作、信訪、公眾溝通、出版、信息化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2) 核電廠在廠址選擇階段、建造許可證階段、運行許可證階段及退役批準書階段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3) 研究堆和臨界裝置在廠址選擇階段、建造許可證階段、運行許可證階段、運行階段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4) 鈾純化轉化、濃縮、元件制造、貯存、后處理等核燃料循環設施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5) 核材料管制和實物保護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6) 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 核安全設備活動的安全許可、進口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 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設施以及核設施退役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 放射源生產設施、I類放射源(除醫療使用的I類放射源)、I類射線裝置銷售和使用等核技術利用項目,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的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及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臺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0) 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1) 國家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建設、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更多標準意見稿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意見稿全文:
下載地址:《生態環境檔案管理規范 核與輻射安全(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