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有關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術語及其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與放射性廢物管理有關的一切活動。
2 基本術語
2.1
放射性廢物 radioactive waste; radwaste
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被放射性物質所污染,其活度或活度濃度大于規定的清潔解控水平,并且所引起的照射未被排除的廢棄物(不管其物理形態如何)。
2.2
廢物產生量 waste arisings
核燃料循環各階段、研究堆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生產與應用等所產生的廢物的量。
2.3
廢物管理 waste management
與廢物的產生、預處理、處理、整備、貯存、運輸、處置和退役相關的各種行政與技術活動。
2.4
廢物預處理 waste pretreatment
廢物處理前進行的一種或全部操作,如收集、分揀、化學調制和去污等。
2.5
廢物處理 waste treatment
為安全和(或)經濟目的而改變廢物特性的操作,其三個基本目標是:減容、去除放射性核素和改變組分。
2.6
廢物整備 waste conditioning
為形成適于搬運(裝卸)、運輸、貯存和(或)處置的廢物包而進行的操作。整備可以包括將廢物轉變為固體形態、封裝在容器內,還包括必要時進行外包裝。
2.7
廢物處置 waste disposal
將廢物放置到經批準的適當設施內,不打算再回取1)。處置也包括經過審管部門批準的將流出物直接排人環境中彌散。
注:1)目前,有的國家要求在設計高放廢物處置庫時要考慮廢物的可回取性。
2.8
廢物最小化 waste minimization
在從設施設計到退役的各個階段,通過減少廢物的產生、進行再循環與再利用、對一次廢物和二次廢物做適當處理等措施,使放射性廢物的量和活度濃度減小到可合理達到的盡量低水平。
2.9
防護與安全最優化 optimization of protection and safety
針對實踐中特定源的照射,確定其防護與安全水平,使得在考慮了經濟和社會因素之后,個人受照劑量、受照射人數以及受照射可能性達到并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盡量低的水平(即ALARA, 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
2.10
源項 source term
安全評價與環境影響評價中的一個常用術語,指給定的輻射源實際或可能釋放的輻射和(或)放射性物質以及能量等的有關數據,如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數量、化學形態、釋放的模式與速率等。
2.11
廢物清單 waste inventory
廢物存量
詳細的廢物記錄,包括廢物的數量、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活度和廢物體特性等。
2.12
形態 species
(化學)特定條件(pH , Eh、配位體、離子強度等)下,元素(包括放射性核素)的化學形式、價態和性質。
2.13
排放 discharge
將放射性物質(通常為氣載或液態)有計劃和受控制地釋放到環境中。
2.14
彌散 dispersion
流體中的粒子(如放射性核素)因流體速度的小尺度變化而引起的分散。
2.15
流出物 effluent
排出流
核設施向環境排放的帶有放射性物質的氣態或液態流。
2.16
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
為控制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對環境的影響,審管部門認可的流出物的活度濃度和(或)總活度的限值。
2.17
豁免 exemption
基于輻射源或實踐的照射(包括潛在照射)足夠低,經審管部門批準,免除對其進行監管控制。
2.18
清潔解控水平 clearance level
審管部門規定的,以活度濃度和(或)總活度表示的值,當輻射源的活度濃度和(或)總活度等于或低于該值時,可以不再受審管部門的監管。
2.19
補救行動 remedial action
在干預情況下,當超過規定的行動水平時,為減少可能受到的照射劑量而采取的行動。
注:例如,(1)退役和(或)關閉期間對場址所采取的去污、廢物清除和環境整治等行動;(2)尾礦庫穩定化外為使該區域可再利用或使之盡可能回復原貌而采取的行動。
更多標準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