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斜管(板)隔油裝置的分類和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測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機械、石化、鐵路、鋼鐵及石油等行業中,非乳化狀態的含油 (密度為 830~900 kg/m3的礦物油)污水處理工藝中采用的斜管(板)隔油裝置 (以下簡稱隔油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709 熱軋鋼板和鋼帶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GB/T 4795 船用艙底油污水分離裝置
GB/T 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T 13306 標牌
JB/T 2932水處理設備技術條件
3 分類與命名
3.1 隔油裝置型號由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按規則排列組成。
3.2 隔油裝置處理能力分為5、10、15、20、25、30、40、50 m3 / h等。
示例:GYW10指處理量為10 m3 / h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產品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隔油裝置的設計、制造應符合GB/T 2932的規定。
4.1.2 隔油裝置制造用鋼材應符合GB/T 709的規定。
4.1.3 隔油裝置的防腐要求應不低于煤瀝青或環氧樹脂防腐。
4.1.4 使用碳鋼材料隔油裝置的外表面油漆應采用耐酸堿油漆。
4.1.5 隔油裝置中斜管應采用玻璃纖維增強塑料 (FRP)或性能優于 FRP的材料。
4.2 加工技術要求
4.2.1 斜管采用 FRP六角蜂窩填料制成的隔油裝置,斜管壁厚度應≥0.8 mm,斜板采用FRP平板的隔油裝置,其厚度應≥2 mm。
4.2.2 斜管 (板)組裝時框架應固定,斜管 (板)的平直度變形應蛋5%。
4.2.3 集油管 (集油槽)安裝后水平誤差應蛋0.5 mm。
4.2.4 檔板及穩流板的水平頂線誤差應蛋1 mm。
4.2.5 隔油裝置放滿水后,不得有滲漏,各外形尺寸最大變形應≤10 mm。
4.3 性能要求
4.3.1 隔油裝置應在斜管(板)區表面負荷≤20 m3 / (m2·h)的條件下保證正常運行。
4.3.2 污水在隔油裝置內停留時間應不少于35 min。
4.3.3 隔油裝置浸沒在含油污水中的部分應耐油、耐腐蝕、不發生膨脹變形。
4.3.4 在污水處理量不超過額定值、污水含油量在300 ~ 3 000 mg/ L時處理效率應大于75%;污水含油量在3 000 mg/ L以上時,處理效率應大于85%。
5 試驗方法
5.1 材料檢驗采用檢查質量保證書或合格證的方法進行。
5.2 本標準4.2加工尺寸采用精度2.5級的量具測量,或再經換算求得。
5.3 處理能力、表面負荷采用精度2.5級的流量計或采用容量法測定。
5.4 耐油、耐腐蝕性采用現場檢查。
5.5 含油量測定按GB/ T 4795規定的方法進行,通過測得處理前后污水中的含油量計算處理效率。
6 檢驗規則
隔油裝置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類。
6.1 出廠檢驗
6.1.1 每臺產品均應進行出廠檢驗,由廠質量檢驗部門出具合格證明,方能出廠。
6.1.2 出廠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應符合4.2的規定。
6.2 型式檢驗
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及新規格產品定型或老產品轉廠生產;
b) 產品的結構、工藝及主要材料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c) 連續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
d) 產品正常生產,每三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檢驗要求。
6.2.1 型式檢驗項目及要求符合本標準第4章的規定。
6.2.2 型式檢驗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每次抽樣2臺。檢驗全部符合要求者判定為合格。如有一項不合格,應加倍抽樣復檢,如仍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隔油裝置應在明顯部位設置固定銘牌,銘牌應符合GB/ T 13306的規定,其內容有:
a) 產品型號及名稱;
b) 外形尺寸及質量;
c) 商標;
d) 制造日期或出廠日期及編號;
e) 制造廠名。
7.2 隔油裝置的包裝為裸裝或鋼框包裝,應符合GB/ T 6388的規定。
7.3 隔油裝置出廠時應隨機攜帶下列文件:
a) 產品說明書;
b) 產品合格證;
c) 產品安裝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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