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項目背景
1.1 任務來源
根據《關于開展 2018 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環辦科技函〔2018〕 225 號),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 號)的有關要求,以及《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項目任務書—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無機化學》的總體任務要求,哈爾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完成《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無機化學》的制訂任務及相關技術性工作,該項目的編號為 2018-13。
1.2 工作過程
2018年1月,成立了標準編制組。
2018年1月12日,編制組參加了在北京召開的重點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指南啟動會, 編制組匯報了工作思路。
2018年1月,編制組赴江蘇省調研多家無機化學企業。
2018年2-4月,編制組查閱了相關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通過查閱有關無機化學工業生產工藝的相關文獻資料,總結無機化學工業制造工藝,編制完成《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無機化學》初稿及開題報告。
2018年8月,編制組在北京舉辦《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無機化學》標準開題論證會。專家組通過該標準的開題論證,并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1.標準名稱調整為《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無機化學工業》;2.進一步深入調研,掌握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生產及產排污現狀;3.加強與《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無機化學工業》的關聯。
2018年10月,編制組制作了網頁版調查問卷,通過無機鹽協會和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入戶調查對部分無機化學工業企業發放了網頁版調查問卷。
2018年12月,編制組赴貴州、湖北、遼寧等省調研多家無機化學企業。
2019年1月,編制組在北京舉辦《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無機化學工業》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會。
2 標準制訂的必要性分析
2.1 開展自行監測是排污單位應盡的責任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明確提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第五十五條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接受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無機化學工業是重要的基礎原料、材料工業,不但傳統支柱產業大量應用無機化學原料產品,同時也是高新產業等基礎原材料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無機化學工業處于由大到強的轉變時期,行業已經具備相當規模和基礎,形成了門類比較齊全、品種大體配套、基本可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產水平提高的工業體系。無機化學(包括無機酸、無機堿、無機鹽)行業尚無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對數量龐大、工藝復雜的無機化學企業來說,亟須制定無機化學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指導企業自行監測方案的制訂,規范無機化學企業的自行監測。
2.2 自行監測是無機化學行業排污許可證的重要組成部分
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是企業開展自行監測的指導性技術文件,用于規范各地對企業自行監測要求,指導企業自行監測活動。地方政府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參照相應的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對企業自行監測提出明確要求,并在排污許可證中進行載明,依托排污許可制度實施。因此,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是排污許可制度的主要技術支撐文件。監測結果是評價排污單位治污效果、排污狀況、對環境質量狀況影響的重要依據,是支撐排污單位精細化、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礎,在污染源達標狀況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方面都需要有監測數據的支撐。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是獲得有效監測數據的重要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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