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中小型燃油燃氣鍋爐的標準、檢驗規則和測試分析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功率不大于45.5 MW (≤65 t/ h),燃用輕柴油或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 配備燃燒器的燃油燃氣工業鍋爐和生活鍋爐。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所含條文,通過在本標準的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52 輕柴油
GB/T 1859 往復式內燃機輻射的空氣噪聲測量工程法及簡易法
GB/T 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GB 10180 工業鍋爐熱工性能試驗規范
GB 11174 液化石油氣
GB/T 13306 標牌
GB 13612 人工煤氣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7820 天然氣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中小型燃油燃氣鍋爐
指利用輕柴油或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料燃燒釋放熱能,對水或其他介質進行加熱,以獲得規定參數 (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快裝整體及組裝設備,其容量45.5MW (≤65 t/ h)。以下簡稱燃油燃氣鍋爐。
3.2 燃燒器
燃燒器是一種將燃料轉變成火焰產生光和熱的設備,是燃油燃氣鍋爐的重要組成部件,主要由燃油霧化器 (或燃氣噴嘴)和調風器組成。
3.3 標準狀態
煙氣在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0 kPa時的狀態,簡稱 “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4 過量空氣系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需要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稱為過量空氣系數,用 “α”表示。
3.5 鍋爐熱效率
指進入鍋爐的燃料所能放出的全部熱量中,被鍋爐有效利用的熱量所占的百分率。
中小型鍋爐的熱效率一般采用正平衡法測試獲得,必要時可應用反平衡法對鍋爐熱效率進行校核。
3.6 正平衡法熱效率
指用被鍋爐利用的熱量與燃料所能放出的全部熱量之比來計算熱效率的方法,又稱為直接測量法熱效率。
3.7 反平衡法熱效率
指通過測定和計算鍋爐各項熱量損失,以求得熱效率的方法,又稱為間接測量法熱效率。
4 要求
4.1 燃油燃氣鍋爐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工藝、技術文件及材料制造和檢驗。
4.2 生產燃油燃氣鍋爐產品的企業,應持有國家頒發的鍋爐制造許可證。
4.3 鍋爐的設計制造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及國家相關標準、安全性能的規定要求。
4.4 燃燒器的設計燃燒效率應大于96%。
4.5 燃料的要求。鍋爐油、氣燃料應符合GB 252、GB 11174、GB 13612和GB 17820規定的要求。
4.6 技術性能。燃油燃氣鍋爐的技術性能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燃油燃氣鍋爐的技術性能
類 別 |
鍋爐正平衡熱效率/ % |
排煙溫度/ ℃ |
過量 α |
噪聲/ dB( A) |
||||
≤0.7 MW |
> 0.7 ~ 14 MW |
> 14 ~ 45 .5 MW |
||||||
≤1 t/ h |
> 1 ~ 20 t/ h |
> 20 ~ 65 t/ h |
熱水鍋爐 |
蒸汽鍋爐 |
生活鍋爐 |
|||
燃油鍋爐 |
> 85 |
> 88 |
> 90 |
< 180 |
< 200 |
< 200 |
1.1 ~ 1.2 |
< 72 |
燃氣鍋爐 |
> 85 |
> 88 |
> 90 |
1.1 ~ 1.2 |
< 72 |
4.7 燃油燃氣鍋爐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當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嚴于表2中的排放濃度要求時,應執行相應標準。
表2 燃油、燃氣鍋爐煙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濃度
鍋爐類別 |
煙塵排放質量濃度/(mg / m3) |
二氧化硫排放質量濃度(mg / m3) |
氮氧化物排放質量濃度(mg/m3)
|
煙氣黑度/林格曼級 |
燃油鍋爐 |
≤50 |
≤300 |
≤250 |
<1 |
燃氣鍋爐 |
≤20 |
≤50 |
≤250 |
<1 |
5 檢驗規則
5.1 每臺燃油燃氣鍋爐出廠前應進行出廠檢驗,由廠質量檢驗部門出具合格證明。出廠檢驗結果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及國家相關標準、安全性能的規定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
5.2 型式檢驗
5.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燃油燃氣鍋爐產品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的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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