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發動機排氣消聲器的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M、N類汽車發動機排氣消聲器 (以下簡稱 “消聲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495 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GB/T 4759 內燃機排氣消聲器測量方法
GB/T 14365 聲學機動車輛定置噪聲測量方法
GB 16170 汽車定置噪聲限值
GB/T 16405 聲學 管道消聲器無氣流狀態下插入損失測量 實驗室簡易法
QC/T 266 汽車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一般規定
QC/ T 267 汽車切削加工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
QC/ T 268 汽車冷沖壓加工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
JIS D 1601-1995 汽車零部件振動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功率損失比
指發動機在標定工況下使用消聲器前后的功率差值和沒有使用消聲器時功率值的百分比,用 r 表示。
3.2 定置噪聲
指車輛不行駛,發動機在規定運轉工況時的排氣噪聲。
3.3 M類
指至少有四個車輪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
3.4 N類
指至少有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消聲器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1.2 外觀質量
4.1.2.1 消聲器外表面不得有毛刺、銳邊、起泡,不得有銹蝕和明顯的壓傷。產品標志應清晰。
4.1.2.2 消聲器焊縫必須完整、均勻。
4.1.3 消聲器的幾何尺寸、公差、材料按產品圖紙規定。未注尺寸公差應分別符合QC/T 266、QC/T 267 、QC/T 268的規定。
4.2 性能要求
4.2.1 消聲器的插入損失值、功率損失比應符合表1的規定。無氣流插入損失值應符合設計規定值。
表1 消聲器的插入損失值和功率損失比
插入損失值 IL / dB (A) |
功率損失比 r / % |
插入損失值 IL / dB (A) |
功率損失比 r / % |
≥15 |
≤3 |
≥25 |
≤7 |
≥20 |
≤5 |
|
|
4.2.2 汽車在加速行駛條件下,噪聲限值應符合GB 1495的規定。
4.2.3 汽車的定置噪聲應符合GB 16170的規定。
4.2.4 消聲器經過規定 (各汽車廠要求的)里程的道路可靠性試驗后,不得有裂紋、脫焊等現象, 其消聲效果仍應符合4.2.1的規定,功率損失比的增加量不得大于1%。
4.2.5 消聲器按5.4進行振動試驗后,各零件不得松動,焊接處不得開裂、脫焊等,其性能仍應符合4.2.1-4.2.4的規定。
4.2.6 消聲器在試驗壓力為0.3 x 105 Pa下進行氣密性試驗,其漏氣量應符合設計規定值。
5 試驗方法
5.1 消聲器的外觀質量采用目測,幾何尺寸和公差用直尺或鋼卷尺測定。
5.2 噪聲測定
5.2.1 汽車的定置噪聲按GB/T 14365進行測定。
5.2.2 汽車的加速行駛噪聲按GB 1495進行測定。
5.2.3 插入損失按GB/T 4759進行測定。
5.2.4 無氣流插入損失按GB/T 16405進行測定,聲源采用白噪聲信號源。
5.3 功率損失測定
功率損失試驗按GB/T 4759進行。
5.4 振動試驗
5.4 消聲器按實際安裝方式根據JIS D 1601中振動耐久性方法進行振動試驗。
5.4.2 在汽車振動的頻率范圍,消聲器無共振的情況下,按表2試驗條件進行振動試驗。
表2 無共振試驗條件
汽車分類 |
振動頻率/ Hz |
振動加速度/ (m/s2) |
試驗時間/ h |
||
上下 |
左右 |
前后 |
|||
M |
33.3或66.7 |
43.1 (4.4g份) |
4 |
2 |
2 |
N |
33.3或66.7 |
66.6 (6.8g) |
4 |
2 |
2 |
*g 為重力加速度,下同。
5.4.3 在汽車振動的頻率范圍,消聲器有共振的情況下,先在共振頻率下進行上下1 h、左右及前后 0.5 h試驗后,再按表3試驗條件進行試驗。
表3 共振試驗條件
汽車分類 |
振動頻率/ Hz |
振動加速度/ (m/s2) |
試驗時間/ h |
||
上下 |
左右 |
前后 |
|||
M |
33.3 ~ 66.7 |
43.1(4.4g) |
3 |
1.5 |
1.5 |
N |
33.3 ~ 66.7 |
66.6(6.8g) |
3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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