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訪問廣東華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官方網站!服務熱線:0769-82652668   分機號: 8001/8012
熱門關鍵詞:環境檢測環境監測第三方檢測機構室內空氣檢測甲醛檢測水質檢測玩具檢測皮革檢測紡織品檢測REACH檢測ROHS檢測
新聞科普News Science
聯系我們contact us
廣東華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東坑鎮一環路科技創新基地2101號
電話:0769-82652668
傳真:0769-82652688
郵件:huake@gd-sct.com
公司官網:www.huashengjob.com
標準法規Regulation
4標準法規
您的位置: 首頁 ->  標準法規 ->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2019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2019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

第三條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  按照有關規定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1份;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紙質版10份,電子版1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紙質版10份,電子版1份。

(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條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對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需要技術評估的,應當在受理時將技術評估所需時間以書面形式告知建設單位。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按照審批權限規定不屬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機關申請。

第六條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在其網站(網址:http://gdee.gd.gov.cn/)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第七條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可委托技術機構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技術評估。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

第八條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主要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省生態環境廳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意見的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意見,逾期視為無意見。

 

第四章    

第十條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作出予以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的建設項目,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作出不予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在作出批準的決定前,在其網站公示擬批準或不予批準的建設項目信息;在作出批準決定后,定期在其網站公告建設項目審批決定。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重新審核。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從下列方面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重新審核:

(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有無變化;

(二)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有無變化。

若上述兩方面均未發生變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作出予以通過審核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對審批或重新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第十五條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原則上應當自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在法定審批時限的一半時間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若建設單位因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申請延長審查時間,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需征求其他機關或部門意見的,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可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六條  重新審核的建設項目,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  需要進行公告、公示、聽證、專家評審和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技術評估工作原則上應在三十日內完成。

第六章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粵環〔2015〕86號)同時廢止。

 

審批程序規定附件原文下載地址如下:

下載地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2019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廣東華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8 版權所有 技術支持:東莞網站建設 [Bmap] [Gmap] [后臺管理] 訪問量:【百度統計
業務顧問
售后顧問
華科APP

掃一掃手機APP

華科小程序

掃一掃微信小程序

返回頂部
大发快乐8官网|大发快乐8开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