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鍋爐排污單位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本標準可作為以煤、油、氣和生物質成型燃料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 t/h 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等鍋爐排污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排污許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等的鍋爐選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時,可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 用于本標準。
GB 879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available techniqu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根據我國一定時期內環境需求和經濟水平,在鍋爐污染防治過程中綜合采用污染預防技術、污染治理技術和環境管理措施,使污染物排放濃度穩定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要求且已實現規模應用的技術。
4 熱力生產工藝與污染物產生
4.1 熱力生產工藝
4.1.1 鍋爐熱力生產工藝主要包括燃燒系統、貯存系統、制備與輸送系統、輔助系統和污染 防治系統等。典型鍋爐熱力生產工藝流程圖參見附錄A。
4.1.2 燃燒系統按照燃燒方式可分為層燃爐、流化床爐和室燃爐;貯存系統主要包括燃料料 倉/儲罐、燃料堆場、粉煤灰庫、脫硫副產物庫、灰渣場等;制備與輸送系統主要包括燃料制備裝置、燃料上料裝置、燃料輸送裝置等;輔助系統主要包括軟化水制備系統和冷卻水系統;污染防治系統主要包括煙氣、廢水、噪聲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系統等。
4.1.3 燃料主要包括煤、油、氣、生物質成型燃料等。
4.1.4 鍋爐熱力生產工藝過程中使用的化學藥劑主要包括脫硫劑(石灰石、石灰、氧化鎂、 氫氧化鈉、碳酸鈉等)、脫硝還原劑(尿素、氨水等)、水處理藥劑(混凝劑、助凝劑、絮凝劑等)等。
4.2 污染物產生
4.2.1 廢氣污染物主要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其中顆粒物主 要產生于燃燒系統、貯存系統、制備與輸送系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產生 于燃燒系統。
4.2.2 廢水按來源可分為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產廢水主要為濕法脫硫廢水和軟化水 再生廢水等。
4.2.3 固體廢物主要包括飛灰、爐渣、脫硫副產物、廢棄濾袋和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等一般 固體廢物,及廢催化劑、失效的水處理用離子交換樹脂等危險廢物。
4.2.4 噪聲主要來源于燃料加工設備(磨煤機等)、工藝輔料制備(破碎機等)、污染治理(風 機、泵等)以及物料運輸(皮帶輸送機)等。
5 污染預防技術
5.1 清潔燃料替代
5.1.1 鍋爐排污單位宜選用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相關質量標準的低硫分、低灰分燃料,位 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鍋爐,不得使用列入《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燃料。
5.1.2 根據不同地方的清潔燃料供應情況,鍋爐排污單位應按照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 則煤、宜熱則熱、宜生物質則生物質的原則,有序推進清潔能源替代。
5.2 低氮燃燒技術
5.2.1 低氮燃燒技術主要包括低氮燃燒器(擴散式燃燒器和預混式燃燒器)、爐膛整體空氣 分級燃燒、煙氣再循環等技術,具有投資費用低、運行簡單、維護方便等特點。采用該技術 時,應注意一氧化碳排放問題。
5.2.2 低氮燃燒器技術普遍適用于室燃爐,根據燃燒方式可分為擴散式燃燒器和預混式燃燒器。
5.2.2.1 擴散式燃燒器通過物理結構的優化以實現空氣和燃料分層、分階段送入爐膛,擴大 燃燒區域、降低火焰溫度,減少氮氧化物生成。采用擴散式燃燒器的燃煤、燃油和燃天然氣鍋爐氮氧化物產生濃度可分別低至200~600 mg/m3、200~400 mg/m3、60~200 mg/m3。
5.2.2.2 預混式燃燒器適用于燃氣鍋爐,根據降氮原理的不同可分為貧燃預混與水冷預混燃燒器。貧燃預混燃燒器是利用高過量空氣降低火焰溫度,同時采用金屬纖維等結構分割火焰, 穩燃的同時可使溫度分布均勻,減少氮氧化物生成。以天然氣為燃料時預混燃燒器的氮氧化物產生濃度可低至15~80 mg/m3。水冷預混燃燒器采用間接冷卻的方式將火焰根部的熱量從高溫區帶走,降低預混火焰高溫,減少氮氧化物生成,以天然氣為燃料時水冷預混燃燒器的 氮氧化物產生濃度可低至15~50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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