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氣、廢水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 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608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94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
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
HJ 2012 垃圾焚燒袋式除塵工程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5 號)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 48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指以焚燒方式集中處理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焚燒廠或焚燒發電廠。
3.2
許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濃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3
“3T+E”燃燒控制 "3T+E" combustion control technique
指通過控制爐膛內焚燒溫度(Temperature)、煙氣停留時間(Time)、煙氣湍流強度 (Turbulence)、過量空氣(Excess-Air),有利于焚燒中有害物質、不完全燃燒產物的分解并抑制焚燒中二噁英等污染物生成的方式。
3.4
非正常情況 abnormal situation
指生產設施非正常工況(如焚燒爐烘爐、啟停爐、設備檢修、燜爐壓火等)及污染防治 (控制)設施非正常狀況(如故障等引起的達不到應有治理效果或同步運轉率)。
4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
4.1 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應信息。排污許可平臺未包括的,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規定需要填報或排污單位認為需要填報的,可自行增加內容。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增加需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內容,并填入排污許可平臺中“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增加的管理內容”一欄。
4.2.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應填報單位名稱、是否需改正、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郵政編碼、行業類別、是否投產及投產日期、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緯度、所在地是否屬于環境敏感區(如大氣重點控制區域、總磷總氮控制區等)、是否位于工業園區及所屬工業園區名稱、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文號(備案編號)、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文號、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顆粒物總量指標(t/a)、二氧化硫總量指標(t/a)、氮氧化物總量指標(t/a)、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氨氮總量指標(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總量指標等。
填報行業類別時,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發電企業填報“電力生產(D441)”中“D4417 生物質能發電”行業類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及焚燒發電企業填報“環境治理業(N772)”中“N7723 固體廢物治理”行業類別;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企業填報“公共設施管理業(N78)”中“N782 環境衛生管理”行業類別。
4.3 主要產品及產能
4.3.1 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根據本標準要求,在排污許可平臺中填報主要生產單元名稱、主要工藝名稱、生產設施名稱、生產設施編號、設施參數、產品名稱、生產能力及計量單位、年生產時間及其他信息。
4.3.2 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
排污單位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填報內容見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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