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類型
行政許可類
二、辦事事項名稱
城市排水設施接駁信息登記
三、辦事事項子項名稱
無子項目
四、申請的受理窗口
松山湖管委會133-204,咨詢電話:22892004。
五、辦事事項的決定機關
東莞市農林水務局松山湖分局
六、事項設立的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2、《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1號)
3、《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第152號)
七、申請條件
(一)排水管網和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和市政專業規范的要求;
(二)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三)己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四)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
(五)承擔排水管網設計、施工的單位具備相應的專業施工資質。
八、申報所需的材料
以下(一)、(二)、(三)項請先提交電子文檔到76822476@qq.com預審,待預審通過后再提交以下正式材料現場審核,以免不符合要求。
(一)《城市排水設施接駁信.息登記表》(雨水和污水分表填寫,需用A4紙雙面打印一式三份、審批頁為單獨一頁,接入井較多的可附表);
(二)排水管網總平面圖(1: 500)、接駁管網圖、排放口專用檢測井設計圖(含CAD電子文檔,圖紙須有出圖專用章,圖紙需標明周邊接駁道路的管線,接駁井的坐標、高程、井編號、管徑);(一式三份)
(三)排水管道施工影響地下工程管線的,須提供地下綜合管線物探資料(含電子文檔);(一式三份)
(四)施工方案(含施工組織計劃、人員設備投入、文明施工等);(一式三份,新建及改、擴建項目需提供,屬于2016年以前正式投產運營后補辦接駁手續的無需提供)
(五)建設單位營業執照(須加蓋公章);(一式三份)
(六)按照規定應提供的其他資料。(一式三份)
以上各項材料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確認。
九、辦理的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松山湖水污染治理辦公室提交申請及全部材料;
(二)松山湖水污染治理辦公室根據全部申請材料,在進行現場踏勘調查后,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條件符合的,同意接駁方案,蓋章后復印發送至申請單位;
(三)工程竣工后由松山湖治污辦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發放蓋章的《城市排水設施接駁信息登記表》;
(四)條件不符合的,由松山湖水污染治理辦公室退還給申請人。
十、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十一、申辦對象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市排水許可證),并按要求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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