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以下簡稱我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關于在生態環境系統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在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我廳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我廳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法規與標準處(以下簡稱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擬以省人民政府名義作出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我廳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由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我廳與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法制機構依照我廳職能進行法制審核。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 不得作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
(一)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 適用聽證程序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三) 實施代履行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四) 將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
(五) 將違法行為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
(七) 案件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行政許可決定;
(八)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前款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具體內容詳見《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第五條 我廳承辦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的處室、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對所承辦的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后,應當在提請我廳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送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第六條 承辦機構提交法制審核時,應當向法制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調查(審查)報告;
(二) 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相關事實、證據等全部案卷材料;
(三) 經聽證或者評估、論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聽證報告或者評估報告、論證意見;
(四) 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承辦機構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法制機構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退回承辦機構補充。
更多審核辦法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審核辦法全文:
下載地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